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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3月17日 阅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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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到双柏县投资的企业,经批准注册后,即享有我国法律规定范围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生产、经营、分配、用工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实行投资者自主决定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除大规模的耕地转移开发和现有自然资源消耗项目外,一般投 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即,独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合资、合作项目由合资、合作者双方自愿商定。 3.对到双柏县兴办的独资、合资企业,所需原燃材料、电力供应以及通讯、自来水的供应,予以优先安排, 计价标准与本县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4.对到双柏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在计划审批(报批)、 建设选址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5.县外投资者到双柏县投资兴办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独资企业,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总地价的20%收取。如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经申报批准, 可予减收。其中,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出让金减30 %;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下的,出让金减20%。 对合资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金可优惠15一20%。 6.县外投资者在双柏县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使用土地的,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划拨、出让等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搞有偿开发,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优先优价出让土地。 7.县外投资者到双柏县合作进行种植业开发,需要在现有土地上进行转移开发的,转移土地面积在全县范围内1万亩以下,在一个乡(镇)内3000亩以下者,以自愿合作为原则;需转移开发土地面积在全县范围内1万亩以上,在一个乡(镇)内3000亩以上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凡到双柏县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可以出让或划拔的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年起,免交五年土地使用税,五年后减半收取土地使用税。 9.县外投资者到双柏县参与老企业技术改造,县内老企业可以将原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可作为企业的股资,参与企业经营分配。 10.县外投资者在双柏县投资取得收益后进行再投资扩大再生产和经营的,需用地者,可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1.县外投资者在本县注册兴办的联营、合作和股份制企业,除享受县内企业同等的税收政策外,外方投入资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者,所得税三年内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建筑施工行业除外)。 12.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县外投资者在双柏县新建的种植、养殖、加工企业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的 投资、所有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3.县内企业和县外在本县办的企业,接收外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业务的收入,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料、辅助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月起,三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 14.县外投资者在双柏县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工业企业,对技术改造任务重,年人均实现利润在250元以下的,所得税三年内可先征后返。 15.县外投资者在双柏县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工业企业,可按产品销售收入提取5%的新产品技术开发费。 16.县外投资者在双柏县兼并、购买、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当年接收和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人数30%、20%、10%的,所得税可分别先征后返三年、二年 一年。 17.在本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 县外投资者一次性付款整体购买产权,数额在1000万元 以上,可给予一次性优惠20%;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给予一次性优惠10%。 18.县外投资者在本县兼并亏损企业(单独核算)以及承包、租赁、受委托经营亏损企业的,从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所得税先征后由财政全部返还(建筑施工行业除外)。 19.县外投资者在本县办创汇农业、养殖业、种植业的,五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在县境内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资源上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从有收入起, 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20.县外投资者在本县独资开发种植业、养殖业、 林业和能源、交通、矿山等项目;兴办文化教育、技术 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年出口创汇产品产值超过总产值 40%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前三年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两年由财政返还一半。 21.县外投资者获得省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在本县独资、合资新办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两年所得税先征后由财政减半返还。 22.县外投资者在本县从事公路、电力建设十五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五年内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 23.县外投资者在本县从事生产性项目开发建设, 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技术先进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由财政减半返还。 24.外来投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可作先征后退处理。 25.凡到双柏县从事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者,经户口管理部门批准,每投入县外资金10万元,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农转非"户口1人。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一次性投资在5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费用免收;对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客户,免收建设中的一切管理费用。 26.县内外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年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者,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农转非" 户口1人。 27.外来投资企业效益显著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创名牌产品获国家、省、州级奖励的,除享受州政府的一次奖励外,县政府还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发给一次奖金2万元;对获得省级奖励的, 发给一次性奖金1万元;对获得州级奖励的,发给一次 ,性奖金0.5万元。 28.对利用县外资金、技术有成效的单位、部门及个人,由受益单位按资金的到位数和技术价值给予1% 的奖励;属捐赠的,始予3%的奖励。 29.除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县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外,其他县级各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对无理纠缠或强行检查的,企业可向有关执法机关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3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县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乱收费、乱罚款,或直接向监察部门投诉。 31.县外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本县投资所在地入学就读的,凭计委、税务部门的有关证明,可减收50%的寄读费;凡到本县从事生产性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以上的,免收子女入学寄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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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双柏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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