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公告
( 2008年05月07日 阅读: )

一、补偿模式:门诊按比例减免+住院按比例补偿+产妇定额补偿。
二、门诊补偿:门诊费用限于在本县的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诊时减免。门诊减免不设起付钱,减免比例为:村级按门诊总费用的40%、乡级30%减免。同时实行门诊月平均处方额限价,村级月平均处方额控制在25元/人次以内,乡级控制在35元/人次以内。每人每年门诊减免累计不能超过200元。
三、住院补偿: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扣除50元的起付线及超范围检查、用药费后,按75%的比例减免;在县级医疗及保健机构住院,扣除200元起付线及超范围检查、用药费后,按65%的比例减免;在县以外医疗及保健机构(政府举办的人民医院、中医院、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扣除起付线500元及超范围检查、用药费后,按35%的比例减免。对精神病人、癌症病人在普通疾病住院补偿的基础上补偿比例提高10%。办理住院补偿时限从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
四、持有《生育证》的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单胎顺产住院分娩限价:乡镇卫生院600元,县级医疗及保健机构800元;难产、剖宫产限价:乡镇卫生院1500元,县级医疗及保健机构2000元。单胎顺产住院分娩补偿:乡级、县级均补偿400元;对难产、剖宫产视为普通疾病按比例补偿。参合贫困孕产妇再从“降消”项目资金中安排补助。
五、参合者每人每年累计(门诊、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8000元。
六、宫外孕手术住院者,按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补偿,费用限额在2000元以内。其它计划生育手术费,按计划生育政策在计生部门补偿。
七、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特困救助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或《农村低保户领取证》的农村特困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取消住院起付线。
八、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住院或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九、补偿经费必须做到《合作医疗证》、《新农合补偿登记台账》、《新农合补偿公示栏》相统一。
十、入院不足24小时,但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急危重症办理转院的病人,可以按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十一、外出务工的参合农民在务工地非营利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要办理转院手续,凭住院发票经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进行报销。
十二、对同时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参合对象住院的,可以凭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核对确认的印章),到县、乡镇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按比例报销保险公司未报销的部分。
十三、参合农民到本州辖区内相邻县医疗机构就近住院的,视同在本县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并享受县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十四、参合患者住院远程会诊可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双柏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双柏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